繁體版 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加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 政策解读

《中山市公安局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工作有关规定》的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1-08-23 点击量:-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公安局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工作有关规定

  图片解读:中山市公安局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工作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办理,依法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市公安局牵头制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公安局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工作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文件背景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解决交通事故伤者抢救医疗费用及死者丧葬费用的预付问题,确保交通事故受害者或亲属得到及时救助,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先期工作情况,对救助条件和办理流程进行了细化,以满足规范办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和依法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规定》主要内容

  (一)关于抢救费、丧葬费的垫付条件

  根据《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救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因此,结合《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的条件明确为:(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车辆肇事后逃逸的;(4)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致人伤亡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或亲属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或丧葬费。

  (二)关于抢救费、丧葬费的受理

  考虑到个别受害人身份不明,或无亲属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无法提出救助申请,规定由辖区交警大队负责通知殡葬机构提出垫付费用申请,并要求各辖区交警大队设立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接受救助申请。明确了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的申请时间,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在受害人出院前提出,如受害人在短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在受害人死亡后10日内提出;申请人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在尸体处理前提出。

  (三)关于一次性困难救助的规定

  《规定》对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申请主体、申请时限、救助条件、救助标准和救助的受理及审批进行了细化规定。

  1、明确了申请的主体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由受害

  人提出;受害人直接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提出;受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2、规定了申请的时限。肇事方逃逸未侦破,如受害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一年以内;如受害人受伤,自伤残鉴定作出之日起一年以内。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受害人或其亲属仍未得到有效赔偿的,自法院执行裁定书作出之日起一年以内。

  3、增加了不适用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情形。《规定》增加了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不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1、对交通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的;2、故意作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的;3、在诉讼中不主张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事故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4、社会救助措施使受害人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4、细化了救助的标准。对受害人死亡的,救助金额按救助上限给予5万元。对受害人伤残的,按伤残等级情况予以核定:一般损伤(伤残9至10级),救助金额给予1万元;中等损伤(伤残6至8级),救助金额给予2万元;重大损伤(伤残1至5级),救助金额给予3万元。

  三、政策制订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规定》的制订,进一步细化了救助条件和办理流程等,规范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办理的依据,依法保护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