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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安局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工作有关规定(已废止)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1-08-2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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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中山市公安局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工作有关规定》的解读

  图片解读:《中山市公安局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工作有关规定》的解读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办理工作,依法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予以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以及对因交通事故致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救助条件及办理流程作如下规定。

  一、抢救费、丧葬费的垫付

  第一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垫付伤亡人员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

  (三)车辆肇事后逃逸的;

  (四)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致人伤亡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遇受害人伤势严重,超过72小时需要继续抢救的,经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说明理由,救助基金按规定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不予垫付受害人经抢救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

  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项目,限于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等殡葬服务基本项目,不包括殡葬特需服务费用和公墓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一般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后60日内产生的费用,因尸体检验需要超过60日的,办案单位应当出具证明。非因检验需要逾期存放的费用,救助基金不予垫付。

  第二条符合市救助基金救助条件的,辖区交警大队应及时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局交警支队)申请救助。如受害人身份不明,或无行为能力且无亲属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辖区交警大队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交通事故情况进行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救助程序。如受害人身份不明,或无亲属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辖区交警大队应当及时通知殡葬机构向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垫付丧葬费用申请。

  各辖区交警大队设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接受救助申请。受害人或其亲属、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时,将有关申请材料交救助基金受理窗口。申请材料齐全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在受害人出院前提出申请,如受害人在短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的,申请人应在受害人死亡后1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二)受害人本人申请的,出示受害人的身份材料;亲属申请的,出示受害人、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及亲属关系材料;医疗机构申请的,出示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医生诊断证明。

  申请人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在尸体处理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二)亲属申请的,出示受害人、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及亲属关系材料;殡葬机构申请的,出示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四)尸体处理通知书。

  第三条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接到申请人提出的抢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交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接到抢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特殊情况除外)。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制作《同意垫付抢救/丧葬费用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相应的医疗或殡葬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同意垫付抢救/丧葬费用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垫付的理由。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抢救结束或受害人出院后申报结算抢救费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结算申请表;

  (二)受害人病历复印件;

  (三)受害人诊疗费用清单;

  (四)医疗机构首次申报结算抢救费用或发生变更登记的,应提供医疗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必要时针对抢救期间费用问题需要另作说明的情况。

  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材料后,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抢救费用结算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医疗机构,告知医疗机构不同意结算的理由;符合条件的,按《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分类处理。

  殡葬机构在尸体处理完毕后申报结算丧葬费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结算申请表;

  (二)丧葬费用清单;

  (三)火化证或尸体处理材料;

  (四)殡葬机构首次申报结算丧葬费用或发生变更登记的,应提供殡葬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经审批同意结算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制作《结算抢救/丧葬费用通知书》送达医疗或殡葬机构。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对应垫付金额的收费票据后5个工作日内将垫付款项划拨至医疗或殡葬机构指定的账户。办案单位应及时将救助情况告知申请人、事故责任人以及保险公司。

   二、一次性困难救助

  第五条  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由受害人提出;受害人直接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提出;受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第六条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时限:

  (一)肇事方逃逸未侦破,如受害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一年以内;如受害人受伤,自伤残鉴定作出之日起一年以内。

  (二)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受害人或其亲属仍未得到有效赔偿的,自法院执行裁定书作出之日起一年以内。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伤残,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并具有以下情形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一)受害人为家庭唯一或主要的经济来源;

  (二)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

  全部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方当事人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的,以救助一次为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一次性困难救助:
(一)对交通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的;

  (二)故意作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的;

  (三)在诉讼中不主张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事故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四)社会救助措施使受害人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第八条死亡人员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最高限额为5万元,受伤人员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最高限额为3万元,并按以下方式进行核定:

  (一)受害人死亡的,救助金额给予5万元;

  (二)受害人伤残的,按伤残等级情况予以核定:一般损伤(伤残9至10级),救助金额给予1万元;中等损伤(伤残6至8级),救助金额给予2万元;重大损伤(伤残1至5级),救助金额给予3万元;

  如遇特殊情况,由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九条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应向辖区交警大队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

  (二)受害人本人申请的,出示受害人的身份材料;近亲属申请的,出示受害人、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及关系材料;

  (三)同住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不具备或部分具备劳动能力的证明;

  (四)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出具的受害人为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且生活困难的证明;

  (五)受害人受伤的,提供伤残级别鉴定材料;

  (六)经法院判决生效的,提供《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

  (七)申请困难救助所需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各辖区交警大队收到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对受害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走访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同意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救助款直接拨付到申请人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并将救助情况告知处理该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

三、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规定实施后,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