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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安全行车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7-12-29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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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车属单位: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和各车属单位的积极参与下,我市不断加强文明、安全行车教育,落实安全行车责任制,事故预防成果显著,创造了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为了总结工作,推广经验,表彰先进,鼓励后进,兹定于2018年春运前开展全市“2017年度安全行车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现将评选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选条件

(一)落实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

(二)专门从事营运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数量必须在10台以上。

(三)驾驶员数量必须在20人以上。

(四)本单位驾驶员发生交警部门立案处理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不超过2%;本单位驾驶员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下(含同等责任)的不超过1%;本单位驾驶员未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重大死亡交通事故;本单位驾驶员发生严重违法(如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驾驶无牌无证车辆、冲红灯、酒后驾驶、带病行车等)的不超过10%

(五)本单位驾驶员当年交通违法被记满12分的不超过10%。

(六)所属车辆均按期进行检验,本单位驾驶人均按期进行审验。

(七)必须每月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学习,并有相关记录。

二、评选机构

由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评选。

三、评选要求

(一)车属单位必须于201818日前提交安全行车工作总结(说明本单位安全行车工作的亮点)、填写《2017年度安全行车先进单位评选推荐表》(附《2017年度安全行车单位车辆统计表》、《2017年度安全行车单位驾驶人统计表》)。有关表格可在市公安局互联网站下载或到辖区交警大队领取。

(二)不提交以上材料或者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三)对于上报虚假材料的,取消当年评选资格。

四、评选程序

(一)车属单位填报2017年度安全行车先进单位评选推荐材料,由本单位负责人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辖区分局交警大队审核。

(二)分局交警大队对车属单位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进行复查、审核,评出本辖区安全行车先进单位后报交警支队。

(三)交警支队对各分局交警大队上报的安全行车先进单位进行综合筛选,评出全市安全行车先进单位。

五、奖励及表彰

在符合条件的单位中,评出30个安全行车先进单位,发放“安全行车先进单位”牌匾。

咨询电话:23188390

附件:

1、《2017年度安全行车先进单位评选推荐表》;

2、《2017年度安全行车单位车辆统计表》;

3、《2017年度安全行车单位驾驶人统计表》。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12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