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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作废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日期:2024-07-0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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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安部令第162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第五章第二节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

  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附件: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作废公告名单(共26人)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