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2729E/2019-00027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19-02-25
名称: 中山市公安机关举报“三非”外国人 奖励暂行办法 (修订)(已失效)
文号: 山安通【2019】47号 发布日期: 2019-02-25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中山市公安机关举报“三非”外国人 奖励暂行办法 (修订)(已失效)

发布日期:2019-02-25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加强在中山外国人管理,特别是加强对非法入境、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三非”外国人是指以下人员:

  (一)非法入境外国人:未持有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入境、未持中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入境签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入境、未从签证机关指定的口岸入境、未经边防检查机关检查入境等情形的外国人。

  (二)非法居留外国人:无有效中国签证、证件在华停留;持有D、Z、J1、Q1、S1签证入境后,未在30天内申办居留证件,根据有关协议免签证入境后,未在30天内申办居留证件、超过签证、证件指定范围居留等情形的外国人。

  (三)非法就业外国人:未持有工作类居留证件和Z签证(互免签证人员除外)、《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在中国就业、任职等情形的外国人,以及持有以上有效证件但未按证件要求就业、任职等情形的外国人。

  第三条  凡在中山市范围内发现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可以来人、来电方式进行举报。

  第四条  经核查属于“三非”外国人中非法入境、非法就业的,各镇区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从镇区财政划拨的款项中,按照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可予受理,但原则上不发放奖金):

  (一)举报1名非法入境、非法就业外国人的,奖励500元人民币,多人的按照每人500元人民币合计奖金,同一案件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举报1名组织偷越国(边)境“蛇头”的,奖励10000元人民币,多人的按照每人10000元合计奖金。

  第五条  举报方式:

  (一)来电举报:110,24小时受理。

  (二)来访举报:向市公安局举报的,受理时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受理地点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三大队308办公室;向各镇区公安分局举报的,受理时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受理地点为各镇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的情况电话告知举报人。如举报属实,应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及时通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金。 

  第七条  对同时举报的,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金。公安民警举报的,亦不发放奖金。

  第九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如不便领取的,举报人可书面委托他人代领,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举报人的身份证件领取。逾期视为举报人主动放弃。

  第十条  按照事权下放的原则,市公安局受理的举报,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或出入境管理支队转办到相关镇区公安分局受理并查处,奖金由办理案件的镇区公安分局从镇区财政部门划拨的专款(或预算)中列支;镇区公安分局受理并查处的举报,奖金由公安分局从镇区财政部门划拨的专款(或预算)中列支。奖金发放时间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领取地点为各镇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奖励的告知、确认及实施,由镇区公安分局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及个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从严从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相关奖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镇区公安机关制定并报镇区财政部门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备案,各镇区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奖金使用情况及奖励工作开展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年审监督。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任何为骗取钱财或出于其他原因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