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订有关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2、掌握影响全市社会稳定、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分析形势,制定对策,推动落实。 3、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 4、负责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防火、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5、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 6、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7、组织、指导、协调禁毒和反走私工作。 8、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专区等的管理工作。 9、负责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在中山的安全警卫工作。 10、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 11、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被装和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警用航空器运行、安全和管理有关工作。 12、负责中山公安机关与国际刑警组织、境外警方的警务合作与执法联络。 13、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按规定权限监督管理干部,查处队伍违法违纪案件。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 14、依法管理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山境内停留居留的有关工作。 15、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