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解读
中山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于2019年6月2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使用成本低、出行方便等优势,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经市公安局等部门摸查统计,我市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110万辆,其中超标车约占92.4%。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标准委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了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电动自行车CCC认证制度。2019年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
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可解决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管理无序问题,有利于掌握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分布状况,管控交通秩序和预防交通事故,破解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赔付难问题,加快淘汰在用不符合新标准车辆和打击涉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
二、主要制度措施及其依据
措施一: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在新标准实施(2019年4月15日)后不得生产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依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第一条:新标准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
措施二: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在新标准实施后不得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
依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第二条: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措施三:规定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大力推行“带牌销售”方式(登记上牌指引详见附件)。
依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第三条: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尚未实施登记上牌管理的省(区),要提请省(区)政府尽快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第三条:大力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方式,由公安机关为在售的合标电动自行车预先批量查验车辆、批量核发牌证,提高电动自行车登记率。
措施四:规定对符合旧标准车辆限时办理临时登记,领取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号牌,逾期未办理临时登记的,不得上路行驶。
依据:《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各地可以结合当地道路交通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违标电动自行车管理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发放临时号牌,载明牌证有效期,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措施五:规定对在用的既不符合新标准也不符合旧标准的违标电动自行车设置1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不得上路行驶。
依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第四条和《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三、制度实施的对象人群
本《通告》的制度实施涉及到的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我市范围内取得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8间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二是我市范围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500多间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三是我市约110万辆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及其骑行人。
四、与以往文件规定比较的变化之处
以往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依据的文件主要是电动自行车旧国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和《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粤公通字〔2012〕115号)。根据上述文件,我省实行准予登记上牌目录公告制度,进入目录的产品,方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牌证。电动自行车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按照最新文件要求,新标准实施后,我省不再实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公告管理,未获CCC认证的目录车型全部作废,只有符合新标准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才能生产、销售和登记上牌。
五、制度调整可能会带来的影响
实施登记上牌后,电动自行车有了“身份证”,交通违法行为将会被溯源追责并逐步减少,交通秩序将会得到改善,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将会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