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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1-01-1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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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中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多媒体解读]《中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市公安局牵头修订了我市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中府〔1993〕103号),形成《中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规定,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说明

  目前我市施行的《中山市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于1993年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以及中山实际已发生改变,故市政府将该《规定》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项目。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的通知》(中府办电〔2015〕25号)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攻坚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20〕23号)要求,我局牵头推动该规定进行修定工作:

  (一)修订《规定》是进一步理顺我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关系的需要。93版《规定》主要依据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而2006年开始施行并于2016年修订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作了系统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对我市《规定》主要依据的上位法进行调整;根据上位法调整,对职能部门职责、管理要求、违法处罚等进行相应调整;另外,93版《规定》我市的禁放区为东区、中区、莲峰区、郊区、烟墩区、西区、岐江区,与目前的行政区域划分不一致,需要进行调整理顺。

  (二)修订《规定》是进一步适应我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形势的需要。93年市政府出台《中山市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明确东区、中区、莲峰区、郊区、烟墩区、西区、岐江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实施以来,虽取得一定效果,但仍未能有效杜绝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事故和污染,特别是今年我市全面实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迫在眉睫。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解决上位法适用问题。原规定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改稿根据上位法的变动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2、解决区域名称不一致问题。原《规定》使用中区、莲峰区、郊区、烟墩区、岐江区、中山港等现在已改名的称呼,修改稿对其进行了修改。

  3.解决职责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原《规定》规定:市公安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和区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根据上位法及机构改革的变化,调整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运输(含寄递、携带)、燃放环节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寄递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民政部门负责公墓园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资质的认定、审核及相应环节安全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占道经营查处,指导与监管烟花爆竹燃放废渣的清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空气质量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和空气质量预测启动《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涉烟花爆竹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工作;教体部门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烟花爆竹安全教育活动,从小培养市民安全、环保意识;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非法寄递烟花爆竹查处工作。

  (二)文件所要确立的主要内容。

  1、主要内容。《规定》共28条,分五章节:总则、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管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规定了中山市烟花爆竹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能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共管机制、生产、经营、运输要求、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可燃放区域、限放品种、限放时间、特殊节点燃放、燃放人义务、申请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法律责任、生效时间等内容。

  2、《规定》的特点。一是地域上采用禁限结合,新《规定》借鉴北京、广州、东莞等地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经验,把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港口、五桂山街道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其他镇为限放区域;全市公墓园区为可燃放区域。二是在时间上采取禁限结合,在限放区域的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七(每日全天),元宵节当日、清明节假期、端午节当日、中秋节当日、重阳节当日、冬至当日(每日早上九时至二十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既保障群众的燃放需求,又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群众产生活的负面影响。三是为尊重民俗,将全市公墓园区设定为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由民政部门落实安全监管;同时,限放区域内农村地区在允许燃放时间外,因婚丧嫁娶和庙会等活动确需燃放鞭炮的,燃放人在燃放前到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后可燃放。四是为了避免法规上对禁放区域、限放区域燃放需求的“一刀切”,对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一些特别原因需求,由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市人民政府谨慎允许,更符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