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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安局局直单位和镇区分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本站发布日期:2013-01-01 点击量:-
为加强全市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激励作用,努力在全市公安机关形成“抓干部带全局、抓考核促工作”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警的方针,大力加强全市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提高全市公安队伍的执行力和战斗力,确保各项公安工作的贯彻落实,为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升队伍素质、激发队伍活力提供组织保障。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市局党委领导下,由市局政治处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局政治处主任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市局指挥中心、政治处、监察室、审计室、警务督察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若干考核工作组,承担具体的考核工作任务。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处级干部或政治处副主任、纪委副书记担任,成员从市局指挥中心、政治处、监察室、审计室、警务督察支队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三、考核时间
以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全面完成局直单位和镇区分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时间由市局党委根据队伍建设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四、考核内容
(一)结合公安中心工作,考核局直单位和镇区分局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局党委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全面了解和掌握局直单位和镇区分局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组织作风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和反腐倡廉等情况;
(三)考核局直单位和镇区分局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四)考核局直单位和镇区分局领导班子抓工作带队伍的执行力和重点任务部署落实情况;
(五)考核局直单位和镇区分局班子成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五、方法步骤
对局直单位、各分局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考核工作,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制定考核方案。
市局政治处根据当前公安中心工作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办法,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时间、考核单位和具体工作要求,并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书面通知。相关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对交流任职不满6个月的,在原工作单位考核;岗位变动在6个月以上的,在现工作单位考核)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做好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班子成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包括个人政治思想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工作实绩综合考评。
对局直单位和镇区分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近三年来的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考评。对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评包括本单位日常业务工作、重大专项工作完成情况,近三年来获得市级或省部级奖励情况,在本市和全省公安机关专项或者综合考评中的排名情况,以及辖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测评情况等考评项目;对班子成员工作实绩考评包括班子成员业务工作水平、近三年年度考核、立功受奖等量化考评项目。
工作实绩综合考评具体量化标准,由市局政治处和市局纪委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确定。
(三)民主测评。
由考核工作组组织召开民主测评会,测评范围原则上以市局二级机构为单位(民警人数少于20人或超过100人的单位,由市局考核组确定民主测评范围),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得低于应参加人数的80%且要达到20人以上。考核工作组组长作考核动员,公布考核工作计划;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述廉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参加测评人员填写“中山市公安局局直单位和镇区分局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中山市公安局局直单位和镇区分局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测评表由市局考核工作组负责收回统计。
(四)考核工作组评价。
考核工作组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征求意见、初评小结等方式对局直单位、镇区分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综合测评。
1、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被考核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按程序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考核组全体成员列席会议。由领导班子负责人回顾总结近年来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情况,班子成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准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领导班子要本着“重在总结经验,完善发展思路”的原则,实事求是的查摆问题和分析原因,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工作思路和加强班子自身建设的措施等;班子成员要结合分管工作认真总结,对存在问题深入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和努力方向。
2、个别谈话。考核工作组成员分别与被考核单位班子成员、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和民警代表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各级干部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评价。个别谈话主要内容包括,对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总体评价意见;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主要成绩、优点以及存在问题、不足的看法;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建设方面的评价;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作用发挥、履行职责情况评价;其他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
3、查阅资料。考核工作组认真查阅党组织和行政会议记录,检查完成中心工作、专项活动、重大警务部署、年度工作总结等方面的材料;检查对涉及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事项上严格落实集体研究决策规定,队伍建设与管理等情况。
4、实地察看。考核工作组随机抽查局直单位和镇区分局的1个内设机构,检查有关资料簿册;与民警座谈,了解掌握被考核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
5、征求意见。考核工作组要认真听取市局分管领导和所在镇区党政主要领导的意见,走访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有关反映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情况。
6、初评小结。召开考核工作组小结会,汇总考核情况,交换考核意见,在集体讨论、综合意见的基础上,考核组统一填写民主测评表,并统计得分。同时,撰写考核情况综合报告,主要包括考核简要情况,班子及成员现状,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以及班子成员的主要优点和缺点。
(五)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评价。
局直单位和镇区分局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其他成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客观公正地对其他班子成员作出评价,并填写民主测评表,测评表由市局考核工作组负责收回统计。
(六)党委评议。
召开市局党委会,听取考核工作组对局直单位和镇区分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考核情况的汇报。认真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现状,研究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措施,市局党委委员分别填写民主测评表。测评表由市局考核工作组负责收回统计。
(七)反馈情况。
考核工作组向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进行集体反馈,肯定取得的成绩,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听取班子成员对反馈情况的意见。
六、量化标准
对局直单位、镇区分局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的考核总分均为100分,量化标准如下:
(一)局直单位和镇区分局领导班子考核综合得分,由工作实绩综合考评得分(占30%),民主测评得分(占30%),考核工作组评价(占10%),市局党委考评得分(占30%)等四个方面组成。
(二)局直单位和镇区分局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综合得分,由工作实绩综合考评得分(占20%),民主测评(占30%),考核工作组评价(占10%),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评价(占10%),市局党委考评得分(占30%)等五个方面组成。
以上每个环节的评分标准和权重比例,市局政治处和市局纪委可根据不同时期的公安中心工作、重大警务部署和本市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在考核方案中予以细化明确。
七、考核结果的认定与运用
(一)考核结果的认定。
1、评定领导班子的档次。根据考核结果,分“好班子”(90分以上)、“较好班子”(80至89分)、“一般班子”(60至79分)和“较差班子”(59分以下)四个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好班子:
(1)服务基层意识不强,抓基层基础建设投入不够,成效一般的;
(2)未按要求完成上级部署的重大工作任务的;
(3)对于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或严重行政责任事故、刑事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
(4)班子成员有评定为“不称职”的;
(5)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2、评定领导班子成员的档次。根据考核结果,分“优秀”(90分以上)、“称职”(80至89分)、“基本称职”(60至79分)、“不称职”(59分以下)四个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档次:
(1)被诫勉谈话或受到行政、党内处分的;
(2)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3)在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中,“廉”的评价等次在“优秀”以下的;
(4)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二)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诫勉谈话、奖惩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1、对于考评等次为“好”的领导班子,考评等次为“优秀”的领导干部,应予以相应的表彰奖励;
2、对于考评等次为“差”的领导班子,应予以重点帮扶、限期整改,并进行集体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
3、对于考评等次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予以诫勉谈话,必要时予以降级或免职。
八、考核纪律
考核工作组成员、被考核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与规定,自觉维护考核秩序,保证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保证考核结果真实准确;考核工作组成员要坚持公道正派作风,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对象的情况,不透露被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被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考核工作实行责任制,并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公开举报制度。违反考核规定程序和纪律要求,导致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考核对象的,除给予处分外,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市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设立考核监督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对违反考核纪律的,发现后要严肃查处。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中山市公安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