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五章第二节第七十九条规定之一,驾驶人请在30日内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将被公告作废。现公告下列驾驶证作废:
序号 | 姓名 | 服务内容 | 准驾车型 |
1 | 梁建军 | 驾驶证(5102*4950)将被注销。请在本通知后30日办理注销业务,否则公告注销的驾驶证作废。 | C1D |
2 | 陈丽 | 驾驶证(4310*6942)将被注销。请在本通知后30日办理注销业务,否则公告注销的驾驶证作废。 | C1 |
3 | 黄智明 | 驾驶证(4453*6913)将被注销。请在本通知后30日办理注销业务,否则公告注销的驾驶证作废。 | C1 |
4 | 萧展龙 | 驾驶证(4420*641X)将被注销。请在本通知后30日办理注销业务,否则公告注销的驾驶证作废。 | C1E |
5 | 张志南 | 驾驶证(4420*157X)将被注销。请在本通知后30日办理注销业务,否则公告注销的驾驶证作废。 | E |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