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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7期机动车逾期检验临界报废通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8-07-20 点击量:-
截止2017年2月28日,下列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已连续2个检验周期且临近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依据公安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4条第4款“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的规定,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业务。对逾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将依法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