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8年1月31日,下列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