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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三期机动车驾驶证满分通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6-04-18 点击量:-
根据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停止使用。截至2016年4月1日止,下列驾驶人的驾驶证累计记分已满12分,请到违法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后,凭交警大队出具的复考通知,到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考试中队(长江考场)或违法地车管所申请参加学习和驾驶考试,考试合格前,驾驶证停止使用。
附件:机动车驾驶证满分名单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6年4月6日
附件下载: 机动车驾驶证满分名单_2016040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