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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十二期机动车驾驶证因实习期内记满12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通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6-01-12 点击量:-
根据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现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驾驶人注销其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附件:机动车驾驶证因实习期内记满12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名单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