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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八期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体检注销作废通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5-09-22 点击量:-
根据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被系统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若驾驶证被注销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可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截至2015年9月1日止,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上述原因被系统注销驾驶证,现通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如需恢复驾驶资格,驾驶人应当在驾驶证被系统注销后两年内完成恢复驾驶资格考试。
附件: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体检注销作废名单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5年9月7日
附件下载: 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体检注销作废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