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截至2015年7月1日止,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已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如近期未提交的,请速到车管所各分所或驾协各办事处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
附件: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体检名单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