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现公告附件所列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校车驾驶资格驾驶证公告校车驾驶资格作废信息表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10月27日
附件:
注销校车驾驶资格驾驶证公告校车驾驶资格作废信息表 |
序号 | 姓名 | 公告内容 | 发证机关 |
1 | 刘志连 | 驾驶人刘志连所持驾驶证,(档案编号:442000130973)的校车驾驶资格因已被车管大队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已经作废,特此公告。 | 粤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