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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机动车驾驶证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发布日期:2026-10-2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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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现公告附件所列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校车驾驶资格驾驶证公告校车驾驶资格作废信息表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10月27日  

  附件:

注销校车驾驶资格驾驶证公告校车驾驶资格作废信息表

序号

姓名

公告内容

发证机关

1

刘志连

驾驶人刘志连所持驾驶证,(档案编号:442000130973)的校车驾驶资格因已被车管大队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已经作废,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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