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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公告
信息来源: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发布日期:2026-05-18 点击量:-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已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的应公告作废。现公告附件所列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信息表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5月18日
附件下载: 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信息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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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44200002443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