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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机动车驾驶证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日期:2026-04-01 点击量:-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现公告附件所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校车驾驶资格驾驶证公告校车驾驶资格作废信息表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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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44200002443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