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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机动车业务通告(第十期)

信息来源: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日期:2024-11-1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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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动车临界报废通告

  截至2024年10月1日,下列705辆机动车(详见附件1)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自通告之日起,上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等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通告之日起二个月内仍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交警部门将依法对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公告作废。

  二、机动车逾期报废通告

  截至2024年10月1日,下列667辆机动车(详见附件2)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但机动车所有人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等有关规定,交警部门依法对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公告作废。

  三、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通告

  截至2024年10月1日,下列845辆机动车(详见附件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根据公安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的规定,交警部门依法对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公告作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交警部门注销。

  四、机动车逾期检验临界报废通告

  截至2024年10月1日,下列1446辆机动车(详见附件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已连续2个检验周期且临近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根据公安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的规定,请上述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业务。对逾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交警部门将依法对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公告作废。

  五、机动车已办注销登记未交回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作废通告

  截至2024年10月1日,下列1020辆机动车(详见附件5)的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交警部门依法对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公告作废。

  六、关于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通告

  下列667辆机动车(详见附件6)近期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交警部门依法对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公告作废。

  七、申请办理机动车灭失注销登记通告

  截至2024年10月1日,下列29辆机动车(详见附件7)的所有人申请办理机动车灭失注销登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要求,交警部门依法对上述机动车办理灭失注销登记。

  特此通告。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