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通告(第八期)
一、机动车驾驶证记分临界通告
截至2024年8月1日止,下列机动车驾驶人的累计记分已临界12分,请驾驶人留意,自觉遵章守法驾驶车辆。(详见附件1:机动车驾驶证记分临界名单)
二、机动车驾驶证满分通告
根据公安部16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截至2024年8月1日止,下列驾驶人的驾驶证累计记分已满12分,请到违法地或驾驶证核发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后,凭交警大队出具的满分复考通知,通过“交管12123”APP预约满分学习后到西区翠景理论考场或违法地车管所申请参加学习和驾驶考试,学习和考场地必须同一城市。(详见附件2:机动车驾驶证满分名单)
三、机动车驾驶证因实习期内记满12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通告
根据公安部16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现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驾驶人注销其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详见附件3:机动车驾驶证因实习期内记满12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名单)
四、机动车驾驶证审验通告
根据公安部16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已到审验期,现提醒你,如你还有驾车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发生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或被扣满12分以上未参加学习考试的,请到相关部门将上述情况处理完毕并参加审验教育学习后,速到车管所及各分所办理驾驶证审验业务。(详见附件4: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名单)
五、机动车驾驶证期满后需要审验通告
根据公安部16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在本记分周期已被记分,需到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三小时教育,教育结束后为您的驾驶证办理期满换证业务。现提醒你,如你还有驾车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发生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或被扣满12分以上未参加学习考试的,请到相关部门将上述情况处理完毕后,再到车管所及各分所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及审验业务。(详见附件5:机动车驾驶证期满后需要审验名单)
六、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换证临近注销通告
根据公安部16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下列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已逾期未换证接近一年,请通过“交管12123”APP或到车管所业务点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业务。(详见附件6: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换证临近注销名单)
七、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体检临近注销通告
根据公安部16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已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接近一年,请速到中山医疗机构办理驾驶人体检。(详见附件7: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体检临近注销名单)
八、机动车驾驶证作废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五章第二节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依法注销下列机动车驾驶证。(详见附件8: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名单)
九、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换证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五章第二节第七十九条规定,超过机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截至2024年8月1日止,下列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请通过“交管12123”APP或到车管所业务点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业务。(详见附件9: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换证名单)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