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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作废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发布日期:2024-06-2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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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五章第二节相关规定,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现公告作废如下:

  附件: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公告作废名单(共2人)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