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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提醒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日期:2024-05-31 点击量:-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五章第二节相关规定,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驾驶人在30日内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将被公告作废。现提醒通知如下:
附件: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提醒通告名单(共26人)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