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五章第二节第七十九条规定之一,驾驶人请在30日内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将被公告作废。现公告下列驾驶证作废:
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名单 |
序号 | 姓名 | 服务内容 | 准驾车型 |
1 | 徐鹏 | 驾驶证(4113*1415)将被注销。请在本通知后30日办理注销业务,否则公告注销的驾驶证作废。 | C1 |
2 | 蔡谦 | 驾驶证(4408*4812)将被注销。请在本通知后30日办理注销业务,否则公告注销的驾驶证作废。 | C1 |
3 | 麦永健 | 驾驶证(4453*4334)将被注销。请在本通知后30日办理注销业务,否则公告注销的驾驶证作废。 | C1 |
4 | 何基球 | 驾驶证(4420*2954)将被注销。请在本通知后30日办理注销业务,否则公告注销的驾驶证作废。 | C1E |
5 | 杨培昌 | 驾驶证(4409*2411)将被注销。请在本通知后30日办理注销业务,否则公告注销的驾驶证作废。 | C1 |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