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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作废通告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23-07-19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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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五章第二节第七十九条规定之一,驾驶人请在30日内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将被公告作废。现公告下列驾驶证作废:

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名单

序号

姓名

服务内容

准驾车型

1

徐鹏

驾驶证(4113*1415)将被注销。请在本通知后30日办理注销业务,否则公告注销的驾驶证作废。

C1

2

蔡谦

驾驶证(4408*4812)将被注销。请在本通知后30日办理注销业务,否则公告注销的驾驶证作废。

C1

3

麦永健

驾驶证(4453*4334)将被注销。请在本通知后30日办理注销业务,否则公告注销的驾驶证作废。

C1

4

何基球

驾驶证(4420*2954)将被注销。请在本通知后30日办理注销业务,否则公告注销的驾驶证作废。

C1E

5

杨培昌

驾驶证(4409*2411)将被注销。请在本通知后30日办理注销业务,否则公告注销的驾驶证作废。

C1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