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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通告(第三期)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23-03-0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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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机动车驾驶证记分临界通告

  截至2023年3月1日止,下列机动车驾驶人的累计记分已临界12分,请驾驶人留意,自觉遵章守法驾驶车辆。(详见附件1:机动车驾驶证记分临界名单)

  2、机动车驾驶证满分通告

  根据公安部16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截至2023年3月1日止,下列驾驶人的驾驶证累计记分已满12分,请到违法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后,凭交警大队出具的复考通知,到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考试中队(长江考场)或违法地车管所申请参加学习和驾驶考试。(详见附件2:机动车驾驶证满分名单)

  3、机动车驾驶证因实习期内记满12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通告

  根据公安部16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现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驾驶人注销其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详见附件3:机动车驾驶证因实习期内记满12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名单)

  4、机动车驾驶证审验通告

  根据公安部16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已到审验期,现提醒你,如你还有驾车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发生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或被扣满12分以上未参加学习考试的,请到相关部门将上述情况处理完毕并参加审验教育学习后,速到车管所及各分所办理驾驶证审验业务。(详见附件4: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名单)

  5、机动车驾驶证期满后需要审验通告

  根据公安部16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在本记分周期已被记分,需到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三小时教育,教育结束后为您的驾驶证办理期满换证业务。现提醒你,如你还有驾车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发生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或被扣满12分以上未参加学习考试的,请到相关部门将上述情况处理完毕后,再到车管所及各分所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及审验业务。(详见附件5:机动车驾驶证期满后需要审验名单)

  6、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换证临近注销通告

  根据公安部16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下列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已逾期未换证接近一年,请速到车管所各分所或驾协各办事处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业务,逾期一年以上未换证将被系统自动注销驾驶证。(详见附件6: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换证临近注销名单)

  7、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体检临近注销通告

  根据公安部16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已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接近一年,请速到车管所各分所或驾协各办事处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逾期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将被系统自动注销驾驶证。(详见附件7: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体检临近注销名单)

  8、机动车驾驶证作废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五章第二节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依法注销下列机动车驾驶证。(详见附件8: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名单)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