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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作废通告(2021年9月)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1-09-3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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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五章第三节第七十七条规定之一,驾驶人需30日办理注销业务,否则公告注销的驾驶证作废。现公告下列驾驶证作废:

  一、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名单(共2人)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