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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第12期机动车临界报废通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9-12-0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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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2020年01月30日,下列机动车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自通告之日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等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通告之日起二个月内仍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交警部门将依法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12月3日    


附件下载: 互联网通告.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