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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修订)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9-12-1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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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凡是知道或发现道路交通安全严重违法行为线索的人(以下简称“举报人”)都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设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分办、奖励金发放等日常工作,各交警大队设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受理岗。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渠道举报:

    (一)电话:全市24小时举报电话为122,传真号码为23188444,各镇区交警大队值班电话也可以直接受理群众举报;

    (二)微博举报:可以编写“#举报#+举报内容”私信或@中山公安交警官方微博;

    (三)微信举报:可以将举报内容发至微信“中山交警”公众号;

    (四)来信举报:邮寄地址为中山市东区兴文路3号,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收),邮编:528400;

    (五)来访举报:可以向辖区交警大队或者交通民警举报。

    第五条  举报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核实的,按“分档奖励”原则给予奖励:

    (一)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每宗奖励1000元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和其他车辆号牌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牌证。

    2.举报非法改装窝点的。

    3.客运和校车车辆超员20%以上的。

    4.校车未取得通行许可的。

    (二)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每宗奖励500元

    5.饮酒、醉酒或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不含摩托车)的。

    6.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7.驾驶拼装、已达报废标准的或3个检验周期以上(含3个)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的。(不含摩托车)

    8.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9.运输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的。

    10.举报市公安交警支队公布的50次以上(含)违法未处理车辆的停放地且被交警查获的,

    (三)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每宗奖励200元

    11.货车违法载人的。

    12.举报市公安交警支队公布的10次以上(含)50次以下(不含)违法未处理车辆的停放地且被交警查获的。

    13.客运和校车车辆超员未达20%的。

    (四)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每宗奖励100元

    14.举报长期违法停放无人认领车辆的。

    15.高速公路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通行,经查证属实的。

    16.摩托车无证驾驶(含准驾不符)的。

    17.摩托车酒后驾驶(含饮酒和醉酒)的。

    18.驾驶拼装、已达报废标准的或3个检验周期以上(含3个)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的。

    19.使用伪造、变造和其他车辆号牌的摩托车牌证的。

    (五)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每宗奖励50元

    20.摩托车逆向行驶的。

    21.摩托车超员的。

    22.摩托车未悬挂、遮挡号牌的。

    23.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内行驶的。

    24.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的。

    (六)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提供肇事逃逸车辆的牌号、车型、驾驶员情况或直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有利于查获逃逸案件的信息,使交警部门成功查获事故逃逸者的,根据案情给予奖励:

    1.一般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奖励500元以下人民币;扭送违法嫌疑人至公安机关的,可提高奖励至1000元以下人民币。

    2.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造成一人重伤(以法医鉴定为准)的案件奖励1500元以下人民币;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至公安机关的,可提高奖励至2000元以下人民币。

    3.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奖励3000元以下人民币;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至公安机关的,可提高奖励至3500元以下人民币。

    4.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奖励3500元以下人民币;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至公安机关的,可提高奖励至4000元以下人民币。

    5.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奖励4000元以下人民币;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至公安机关的,可提高奖励至5000元以下人民币。

    6.造成多人重伤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按照三人重伤参照一人死亡的标准奖励,但此类案件的奖金不得高于5000元人民币。

    (七)举报非法买卖记分行为,提供有利于查获非法买卖记分嫌疑人的信息,使交警部门成功查处非法买卖记分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每宗奖励1000元,作出行政处罚的每宗奖励200元。

    第六条  给举报人发放奖励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举报的线索应当有交通违法行为内容、车型、车牌号码(遮挡、污损号牌违法行为除外)和地点等具体信息,并经交警支队查实。

    (三)举报人严禁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法收集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

    第七条  市公安交警支队在查获、核实被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后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举报时已登记的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对举报同一交通违法行为或肇事逃逸案件的,按举报时间先后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实施重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九条  对举报同一车辆或驾驶人存在多条违法行为的,按奖励最高一项进行奖励,其他违法行为不再奖励。

    第十条  市公安交警支队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资料。工作人员因泄露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奖励金发放方式包括现金支付、账号划拨、互联网支付(含支付宝支付)等方式。具体办法由举报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共犯检举的;

    (三)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或本人交代的;

    (四)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认的;

    (五)人民警察或者在职辅警(督导员)、实习民警、公安机关雇员等的举报行为。

    (六)举报人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法收集证据的。

    第十三条  奖励金的使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市公安交警支队每年度提出预算额度申请

    第十四条  市公安交警支队应当依法保管奖励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公安交警支队应当每季度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奖励金业务统计报表和奖励经费支出、结余情况。

    第十六条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奖励金的财务管理和账务核算,并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公安交警支队举报中心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故意虚构或恶意举报。对恶意或虚假举报、干扰办案活动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公安交警支队可根据实施情况调整举报奖励的违法行为和奖励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