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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中山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6-11-1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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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4〕10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办〔2014〕50号)有关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已领取《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通知书》,其本人户籍未迁入我市的流动人员,可向积分管理所在镇区公安分局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
第三条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流动人员,应在《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携带积分入户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到积分房产所在镇区公安分局提交积分入户申请资料。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入户且户口落在家庭户的,允许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收养)、父母一并随迁。在校学生(含未婚的已成年子女)凭在校就读的学籍证明,可一并随迁。
第五条  在我市无房产但已取得积分入户资格通知书的流动人员,应在《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携带积分入户资格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到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属镇区公安分局提交入户申请资料,申请人本人户口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镇区人才公共户或所属社区集体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收养)、父母暂缓随迁和投靠。
申请人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产权自有或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但不符合户口迁入条件而申请人急需入户中山的,可先落集体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收养)、父母暂缓随迁和投靠。待申请人符合集体户迁移至家庭户的条件时,须按《中山市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限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六条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流动人员,在申请积分入户时,申请入户地址原则上应与申请积分管理时所报房产地址一致,且该房产中尚未登记户口、申请人已入住。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口可直接落到新地址。
1)申请人在申请积分所属同一镇区有多套房产的,申请积分落户时须按“在现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将户口落在申请人经常居住的房屋地址。
2)在不同镇区有多套房产的,应向申请积分管理所属镇区公安分局提交入户申请,公安机关核准落户后申请人再按市内户口迁移政策申请迁移。
3)申请人在申请积分管理时未在本市取得房产,但在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3年有效期内购置了本市合法稳定产权自有(或属配偶)房产且达到入户准入条件的,允许申请人直接在房产所在地公安分局申请积分入户,户口直接落该房产,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收养)、父母允许随迁。
第七条  申请积分入户时拟落户地所在房屋必须已入住(以公安机关社区民警上门调查为准),房子未移交所属村(居)委会或未装修、已装修未入住的,暂缓申请落户。
申请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房产属二手房且该房尚有户口未迁出的,申请人应履行动员未迁出户口限期迁出的责任。确实无法迁移的,经积分申请人同意,公安机关可先在原址冻结原有户口,为申请人办理积分落户手续,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收养)、父母可随迁。
第八条   申请积分入户的房产仅允许积分落户一次。申请人通过该房产办理积分入户后将该房产售卖的除外,但申请人须将该房产内的所有户口迁出。
申请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房产属其父母的,在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申请人户口落在该房屋地址上后,房产所有人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子女(申请人的兄弟姐妹)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入户。
申请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房产属两个及以上产权人的,申请人提交积分入户申请资料时应同时提交入户房产共有人放弃入户该房屋地址的声明(本人亲笔签名并按指印)。
第九条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通知书的申请人,其计划生育证明以《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积分制和人才入户计生审核工作的通知》(中山卫计〔2016〕8号)要求操作:申请人取得积分入户和人才入户资格后,在办理入户时由现居住地卫计部门在入户申请表上直接加具意见,申请人不需要再向公安部门提交户籍地的计生证明。期间按要求接受了现居住地卫计部门服务管理的,卫计部门直接开具证明,没有接受服务管理的,要回户籍地开具证明。
第十条  已取得《积分入户资格通知书》的流动人员,在入户资格有效期内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其积分入户资格。
第十一条  符合积分入户政策的流动人员在申请入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交迁入地公安分局审核、查验: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所属的《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通知书》正本。
(三)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申请人在中山合法固定产权属申请人(或配偶或父母、子女)的住房产权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若入集体户的,应提交拟入集体户户主首页和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父母在我市无房产的证明。
未取得住房产权证的,应提交落户地址房产的《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购房发票(一次性全额缴款/非贷款的提供)或贷款供楼所属银行出具的已缴纳总房款三成以上(含首付比例)的证明。
(五)申请人计划生育证明(以第九条的规定为准)。
(六)中山市社保部门出具的该申请人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有家属随迁的,应提供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证明。
申请人受总公司安排在中山分公司工作,且社保属工作单位总公司统一在外县市购买的,提供总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在中山分公司工作,社保统一由总公司购买的证明及中山分公司的有效在职证明、申请人在总公司的参保证明。
申请积分入户时的社保证明体现的参保单位应与申请人工作单位一致。
(八)有随迁人员的,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或有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或《亲子医学鉴定报告》)、小孩抚养权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足以反映随迁人员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资料。
(九)入户房屋有多个共有人的,应提供除申请人以外的共有人出具的放弃入户该房屋地址的声明(亲笔签名并捺指印)。
落户地房屋产权属申请人父母亲的,应提供产权人同意申请人积分落户的证明、申请人与产权人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等资料能互相佐证的无需提供)。
(十)公安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上述入户所需证件、证明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公安机关审核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或“与原件相符”章,受理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于受理积分入户申请资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期间发生退补入户证明资料的,自资料补交之日起重新计算。
各分局应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缩短入户申请审核时间,提升审核效率,方便群众。
第十三条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通知书的流动人员,应诚实守信,遵守户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交的入户证明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买卖户口。
对提供虚假、伪造入户证明资料或证件并查实的,公安机关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库,视情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已取得中山户口的,按户口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公安分局应建立提供虚假入户申请资料骗取户口人员“黑名单”库,定期将涉及的相关人员名单上报市局。市公安局及时将名单反馈给流管部门,由流管部门负责对“黑名单”库人员实施禁止积分入户申请。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提及的未成年子女(含收养)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提及的积分入户资格有效期,房产申请积分入户次数、月数、社保年限、贷款银行出具的已缴纳总房款比例、积分入户申请审核时限等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户政大队负责解释。《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山安通〔2015〕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