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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信箱丨违法!捡到别人手机,千万别这样做……

信息来源:中山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24-11-2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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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山公安“局长信箱”收到群众来信咨询“捡别人手机不还,算盗窃吗?”

  案情分析:出租车上捡到手机算盗窃?

  2023年8月27日,井某乘坐出租车前往高铁站,在司机不知情的情况下,井某将前一位乘客张某遗失在该车内的一部手机拿走。之后,张某多次打电话寻找手机,井某却故意将手机关机并带上高铁。

  2023年8月31日,警方找到井某。据井某供述,他确实私自带走他人遗忘在出租车上手机。公安机关以井某涉嫌盗窃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信箱普法

  大家可能会疑惑,东西明明是“捡”的,怎么就变成“偷”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案例中,张某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因场所特定、人员流动不大且有明确的管理人,满足了占有转化的条件。

  “出租车”属于密闭空间,范围有限,乘客遗忘在车内的手机、钱包等财物,占有权临时转移至出租车司机,此时是合法占有,其有返还义务。

  如另一乘客在明知不是自己财物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方式据为己有,其行为就已涉嫌构成盗窃罪。

  正确的做法是,应主动及时交给出租车司机保管并寻找失主,或将财物交与警方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是“局长信箱”一以贯之的工作宗旨,“局长信箱”不受理报警业务,如遇紧急警情请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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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袁倩琪

  执行总编辑:宋宏德

  总编辑:刘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