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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安局通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6-03-29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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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我市公安机关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过程中,发现我市存在非法出售、提供、窃取、收买公民信息行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为保护好全体市民个人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市公安局将开展一次针对全市重点单位、重点行业规范公民信息管理、防止公民信息泄露的专项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法律责任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单位存在出售或者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业范围

  “金融”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或金融部门,一般是指各种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机构、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组织等其他金融机构;

  “电信”是指各通信运营商及代理商;

  “交通”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等运输部门;

  “教育”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包括民办和公办的教育机构;

  “医疗”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其他”是指房地产销售、中介公司、汽车销售公司等企业。

  三、工作措施

  (一)自公告之日起至5月1日前,请上述相关单位主动开展自查工作,严格内部管理措施,防止公民信息泄露,发现已经泄露的及时与中山市公安局(110)联系以开展后续追查、封堵工作。

  (二)5月1日后,公安机关发现但相关单位未报送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向市委、市政府、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媒体公布。


  中山市公安局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