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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总则篇 未出生胎儿利益受保护

信息来源:中山市普法办、中山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24-10-09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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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李和小黄是一对从小城市来到珠三角地区打拼多年的年轻夫妻,婚后生活一直美满幸福,待得二人生活水平较为稳定后,便商量着想生个孩子。不出几个月,小黄便怀上了二人爱情的结晶。

  小李的父亲老李一直遗憾自己当年没钱读书,就和小黄约定,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予即将出生的孙子,作为孩子的教育基金,小黄和小李也答应了。但天有不测风云,一次旅游中,小李和老李都因故去世了,老李的女儿大李拿走了老李全部的遗产。

  几个月后,小黄生下了一名男婴。因此小黄想起老李曾与其约定过,孩子出生后会赠与孩子房子作为教育基金,便找到大李,要求其履行老李当时的承诺,但大李此时却说当时孩子并未出生,胎儿不能作为“人”存在为理由,拒绝履行约定。

  小黄再次心灰意冷,向一位律师朋友诉苦。这位律师朋友知道事情缘由后,便告诉小黄,虽然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未承认胎儿具有 普通人的法律地位,但是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接受赠与时,胎儿被视为享有与普通人一样的法律地位,所以大李是应当履行其约定好的义务。

  之后小黄便再次找到大李,以此理由进行协商,大李也被迫将房子过户给了孩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方面突破了对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界限,是指在更加全面地保护胎儿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更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进步,对人权的法律保护更加全面而深入的结果。创设此项制度,体现了民法典对生命高度尊重的人道主义精神。

  第37集-未出生胎儿利益受保护(总则编).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