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合同篇 保证责任也有保障
小甲是一名刚毕业就决定南下岭南打拼的有志青年,经过几年的努力,攒下了一笔可观的财产,于是想要自己创业,做个“小老板”。
一番调查研究过后,发现自己的这第一桶金根本不足以支撑自己很庞大的创业计划,虽然自己有经验与技术,但资金并不足以支持。于是,想到了向自己认识的一位大老板借钱,以启动自己的创业大计。
会见大老板后,大老板很愿意借钱给小甲,但是生意归生意,大老板担心小甲创业失败,无力返还所借钱款,于是小甲又找到了自己的好朋友小马,希望他能作为此次借款的保证人。小马知道小甲为了创业耗费了许多心血,便答应了这个请求,但同大老板说明,我只是帮小甲担保而已,其他人我不帮这个忙,后来借款也顺利完成。
两年后到了还款日,小甲却因创业失败,身上已经身无分文,无力还款。于是和大老板协商,能否将债务转让给自己的哥哥大牛。大老板想着如果同意小甲转让债务,就算大牛还不上欠款,但依然有个保证人小马在,最后也可以让他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不同意的话,自己的钱款怕是遥遥无期了,于是三人便再次达成协议,由大牛承担小甲的还款责任。
又过了一段时间,大牛虽还上了部分款项,但由于资金短缺,也无力偿还剩余部分,于是大老板找到了小马,要求他偿还剩余借款。小马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当初是好心帮助小甲,让他得以创业,为什么债务转让的事自己毫不知情,认为自己即委屈又无奈。
之后小马想起前段时间听过一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普法宣传,记起了其中一条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小马将此条规定告知了大老板,大老板才默然无语,原来自己已不能再向小马追讨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此条规定,是为了让保证人能清楚的了解自己为之保证的债务形成、转移的全过程,以防债权人与债务人私下沟通,损害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借贷关系在当事人之间能公开、透明,否则,如何能保障借贷关系顺利进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