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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物权編养老无忧居住权
信息来源:中山市普法办、中山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24-05-10 点击量:-
老余一辈子打拼,买了一套房子打算养老,但是他的儿子小余却因为要结婚,把主意打到了老余这套房上。原来是,小余的未婚妻一家咬定,小余名下必须要有一套房子,否则就不用结婚了。儿子小余觉得,老余早晚是要把房子给自己的,提前把房子给自己,又有啥问题呢?
从老余内心来说,其实小余是一个很孝顺的孩子,他是愿意把这套房过户给自己的儿子的,反正早晚也是要给他的。但是从理智来说,他还真的怕自己的儿子和未来的儿媳拿了房子就不认人,搞出什么事情来,让自己晚年有难。
考虑了很久,老余还是决定把房子过户给小余。在去过户的时候,老余看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咨询台旁边放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宣传栏,就问旁边的工作人员,什么是居住权?工作人员告诉老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了居住权,所谓居住权就是,不用有房子的所有权,也可以住房子的权利,而且登记了居住权以后,房子的主人就不能阻止居住权人住房子,也不能把房子出租出去。
老余一听,这太好了!自己不在乎房子最后归谁,只在乎自己能不能一直住这个房子,用来养老。最后,老余向管理机构登记了居住权,把房子过户给了儿子小余。
房屋有住的属性和财产的属性,很多人有一套房子是为了住,很多人追求一套房子是为了获取财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了居住权,就是为了将房屋居住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单独从房屋产权中剥离出来,让想住的人可以住,让想拥有房子的人可以拥有,使得房子真正物尽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