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婚姻家庭带来立法关怀——共同学好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优良家风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一系列制度安排,促进家庭和谐,使家庭文明建设成为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从强调尊老爱幼、子女孝悌,到倡导夫贤妻惠、互谅互爱,再到崇尚家和万事兴等理念,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早已铭刻在人们心中,融入了中国人的血脉。法律的生长、完善,离不开其所处历史和文化的滋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树立优良家风确立为民事法律领域的一条基本原则,不仅具有重大社会意义,也充分彰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身的中国特色,对于世界民事领域的立法也是值得珍视的财富和经验。
家庭文明建设事关个体幸福,关系世道人心,也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繁荣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家庭以及构成家庭的夫妻、子女和其他成员,都给予了充分的重视,明确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还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明确禁止重婚、家庭暴力等行为。这些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不仅是对一系列婚姻家庭立法理念的法律宣示,更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依据和有效手段。“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呵护好每一个家庭,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法治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将更加牢固。
家庭也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尤为重视,在继续强调父母抚养子女义务的同时,将原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同时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充分落实到收养工作的法律规范中,按照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更新了相关规则。保护好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不仅着重体现在婚姻家庭编之中,而且贯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始终。
随着时代变化,婚姻家庭中也呈现出一些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既有原则和价值基础上,作出了与时俱进的回应。比如,基于男女平等观念,确立了共同亲权原则,并对非婚生子女亲权做了具体安排;基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夫妻巨额债务案例,确立了夫妻共债共签制度,规定了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实质审查和举证责任分配;针对草率离婚、冲动离婚情况增多的现象,确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让“有可能不会离”的夫妻多了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审慎精神回应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展现出民事立法的中国智慧。
家庭始终是人们最温馨的港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经世济民、治国安邦之重器,也同样关怀着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个体。在民法典的护佑下,营造全社会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良好氛围,持续加强家庭文明建设,有助于让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让家庭成为人们梦想启航的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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