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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处理个人信息

信息来源:中山市普法办、中山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22-02-2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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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陈一直想买一套房,前段时间就去某房屋买卖平台上注册了一个账号,并浏览了某些房源信息。

  让小陈万万没想到的是,自从这以后,小陈就天天接到这些地区房地产中介人员的推介电话。一开始,小陈耐心的听听,后来实在接的骚扰电话太多,就发展到一接陌生电话,小陈就直接挂断的程度。

  某一天,小陈所在的公司搞内部公开选聘管理人员,就让人事部给各个候选人打电话,核实一些基础情况,别人都还好,可是当人事部的工作人员给小陈打电话,却被小陈直接挂断了,导致小陈失去了候选人的资格。

  事后,小陈非常生气,觉得天天被中介骚扰的情况不能再持续了,就主动向拨打推介电话的中介人员了解,到底是谁把我想买房的信息卖了出去?最终,小陈才知道,原来他注册的那个房屋买卖平台有一个内部潜在购房意向人的信息名单,他的名字和电话就高挂在哪里。

  得知情况后小陈便打电话给之前登录的房屋平台客服,一开始客服还嘴硬,说小陈既然注册了这个平台账号,平台就有权使用这些信息。

  小陈听后,拿出早就准备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告诉这个客服,根据第1037条和1038条规定,个人有权要求信息的存储方保存好这些信息,而且在存储方违法或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删除这些个人信息,如果存储方意外泄露了这些信息,还要采取补救措施和向自然人、主管部门告知情况。你们平台这样使用我的个人信息,是违法的。客服只能说,要报告给上级领导,就结束了这一次电话,但是从此以后,小陈很少接到类似的房地产中介电话了。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化了信息处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更正权和删除权,就是从“制度预防”和“个人补救”两个维度,让信息保存方有保密义务要履行,让信息提供人有删除和更正权利可维护自己利益,全面保护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