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版 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加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 警情动态

中山查获3592条假烟!涉及多品牌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1-09-24 点击量:-
分享:

  9月7日,大涌公安破获一宗生产、销售假冒香烟案,涉案金额达300万元,竟用劣质香烟顶替品牌香烟。

  9月7日,大涌公安接到一生产、销售假冒香烟线索,联合中山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迅速出击,在中山市南区某小区出租屋内抓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香烟的嫌疑人吴某锟(男,27岁),当场缴获x华、芙x王、黄x楼、南京xx门等多个品牌规格的伪劣香烟共约3592条,涉案金额总计达300万元。

  据犯罪嫌疑人吴某锟交代,在远房亲戚吴某超(男,32岁,在逃)、吴某威(男,30岁,在逃)的介绍下,他今年八月份从深圳来到中山帮助生产、销售伪劣香烟。嫌疑人吴某超及吴某威先与伪劣香烟供应商提前联系,嫌疑人吴某锟则利用小车交接伪劣香烟,并将伪劣香烟运回上述出租屋,重新打码包装之后冒充品牌香烟,运往目标地点再销售。

  由于抓获及时,此批伪劣香烟并未流入市面。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吴某锟对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吴某锟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个人或企业在未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进行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经营行为。

  1、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3、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编:袁倩琪 庄越之

  执行总编辑:刘家良 宋宏德

  总编辑:姚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