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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有“法”,请牵紧“文明绳”!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26-06-0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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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文明同行百千万·新风直达千万家”中山市文明直通车文明养宠专场在石岐万象汇门前广场举行。活动通过文艺展演、互动集市、科普宣讲、警犬展示等多元形式,引导市民树立“依法养宠、文明养宠、科学养宠”理念,共建和谐美好的社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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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犬数量日益增多,依法养宠、文明养宠是所有城市居民共同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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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养犬行为作出更明确更严厉的规范为文明养犬划定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70周岁以上的 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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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1月17日22时许,何先生报警称,一名男子在其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内遛狗,但狗没有系狗绳且对人乱吠,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纠纷。在处警民警到达现场时,该男子已离开现场。经民警调取小区现场监控,核实了上述男子陈某的身份和事发经过。1月18日,辖区派出所依法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经查明,陈某于事发当日遛狗时没有拴狗绳,狗只乱吠使邻居受到惊吓。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

  2026年1月份以来,市公安局多次接群众报警,以及12345热线转来群众反映情况,有人在其居住处大量饲养犬只,产生的噪音和臭味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经核实,梁某在其家中后院空地处饲养了30余只犬只,随后,辖区派出所民警联合村委等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提醒劝导。梁某虽现场表示愿意处理犬只,但并无实际行动。1月20日,辖区派出所依法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经查明,梁某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

  2026年1月13日,杨女士报案称,其儿子(1岁3个月大)于当日0时许在某公寓楼下的棋牌室内,被正在打麻将的陆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经调查,当日陆某携带一只宠物狗在棋牌室打麻将,因宠物狗未佩戴狗绳,陆某也未尽看管义务,后该宠物狗咬了杨某的儿子,导致其手部受伤。辖区派出所依法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经查明,陆某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陆某作出行政处罚。

  饲养宠物就一定要负起责任,不仅是对宠物的责任,更是对社会公共环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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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刘青秀

  执行总编辑:宋宏德

  总编辑:刘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