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机动车驾驶证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现公告附件所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校车驾驶资格驾驶证公告校车驾驶资格作废信息表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6年4月1日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现公告附件所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校车驾驶资格驾驶证公告校车驾驶资格作废信息表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