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机动车信息公告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现将在本市辖区通行的5次以上违法未处理的机动车信息予以公告,请驾驶人或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避免给出行带来不便。
特此公告
附件:交通违法未处理5次以上机动车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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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未处理5次以上机动车.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