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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提醒公告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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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具有第一款第六项的情形,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请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将被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提醒通告名单(共12人)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