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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1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中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s.gov.cn/)和本机关政务网站(http://gaj.zs.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公开的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领导成员及分管工作情况等。

  (二)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大政策、工作部署;本机关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项行动、专项斗争;本机关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等。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全市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统计数据及其他业务统计数据。

  (六)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本机关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政府采购;本机关通缉令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中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s.gov.cn/)或本机关政务网站(http://gaj.zs.gov.cn/)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中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查阅,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26号1007办公室。

  二、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

  1.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http://gaj.zs.gov.cn

  2.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微信公众号(名称:“中山市公安局”)、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1)站内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政府信息公开”“警民互动广场”“警务新闻资讯”等部分,其中,“政府信息公开”划分为“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目录”“机构介绍”“领导之窗”“部门文件”“政策解读”等多个信息子类,“警民互动广场”划分为“咨询投诉”“网上调查”“民意征集”“在线访谈”“局长信箱”等五个信息子类,“警务新闻资讯”划分为“最新资讯”“图片新闻”“公告公示”“权威发布”等多个信息子类。

  (2)信息搜索:设有信息名称、文号、关键字、发布日期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受理机构:中山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26号

  邮政编码:528403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60-87161316(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咨询)

  传真:0760-8716167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60002/choice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中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电子版可通过中山市公安局政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页面(https://ysqgk.gd.gov.cn/760002/choice)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登录中山市公安局政务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1.《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网址:http://12345.zs.gov.cn/;投诉电话:0760-12389)。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