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我局对冻结的涉案账号进行梳理,发现一批符合返还的涉案资金,现依规对一批涉及返还的涉案账号进行公示,具体如下:
1. 返还银行卡:1115**********3925,接收银行卡:6228***********8415,持卡人:梁*格,返还金额:24782元。
2. 返还银行卡:3500***********7316,接收银行卡:6214********5127,持卡人:王*华,返还金额:11000元。
3. 返还银行卡:6217***********2416,卡主:艾*蒲;接收银行卡:6217***********1009,持卡人:艾*英,返还金额:143206元。
现对该批资金返还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为三十天,相关受害人或涉案银行卡利害关系人如果对上述处理有异议,请自公示30天内,联系中山市公安局南区分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0日内无异议的,我局将依法返还冻结资金。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警官;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1号214办公室;联系电话:0760-23189232。
中山市公安局南区分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