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4年11月30日,下列机动车已逾期未办理定期检验,自通告之日起,请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送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按规定应随车携带有效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索引号: | 11442000007332729E/2014-00022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山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14-12-04 |
名称: | 2014年度机动车逾期年检通告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4-12-04 | |
主题词: |
截至2014年11月30日,下列机动车已逾期未办理定期检验,自通告之日起,请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送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按规定应随车携带有效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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