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截至2015年4月1日止,下列机动车驾驶人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请速到车管所各分所或驾协各办事处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
附件:机动车驾驶人临近体检名单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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