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现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驾驶人注销其驾驶证的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附件:机动车驾驶证因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名单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6年12月2日
附件:
索引号: | 007332729/2016-00161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山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16-12-19 |
名称: | 2016年第十一期机动车驾驶证因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通告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6-12-19 | |
主题词: |
附件:
主办单位:中山市公安局 联系方式:0760-23188896
粤公网安备44200002443367号
粤ICP备2021095410号 网站标识码:442000060网络支持 IPv6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