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7年1月31日,下列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已连续2个检验周期且临近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依据公安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4条第4款“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的规定,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业务。对逾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将依法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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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442000007332729E/2016-00023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山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16-12-20 |
名称: | 2016年第11期机动车逾期检验临界报废通告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6-12-20 | |
主题词: |
截至2017年1月31日,下列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已连续2个检验周期且临近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依据公安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4条第4款“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的规定,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业务。对逾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将依法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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